新疆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时间:2020-10-20 15:50:51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新疆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据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再次提高。按照标准,符合条件的工伤人员每人每月最高可增加257元伤残津贴。

新疆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再次提高。按照标准,符合条件的工伤人员每人每月最高可增加257元伤残津贴。

  12月11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新疆2015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调整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5〕81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根据要求,各地需在2016年12月31日以前将调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2月9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新疆将提高工伤保险待遇。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都将受惠此次调整。此次提高后的待遇标准,将追溯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涉及的差额将予以补足。

  伤残津贴的具体调整标准是:

  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7元

  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42元

  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8元

  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14元

  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71元  

  需要注意的是,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5〕81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生活护理费,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43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1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6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14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6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29元。  

  调整所需费用,根据工伤发生时间的不同,按照政策规定通过各自渠道解决。   

  根据要求,各地需在12月以前将调整待遇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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