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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
近日,《关于青岛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出台了,明确规定:建筑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日前,青岛市人社局、市城乡建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青岛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规定,建筑企业不参加工伤保险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2015年12月,上述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青岛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为加大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力度,此次《通知》明确规定,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省主管部门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通知》要求,对2016年新开工且未完工的建设项目,全部按新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工作于2016年底前完成;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开工且未完工项目,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定剩余工程造价,并于2017年1月31日前按剩余工程造价为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催告后逾期不缴纳的,依法加收滞纳金。对未参保建设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企业停工整改,对拒不参保的,依法进行查处并通报曝光。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可参照建筑业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青岛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文件精神,根据市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决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建设项目使用的流动性强、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农民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项目工程总造价(剩余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其中,对2016年新开工且未完工的建设项目,全部按新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于2016年12月31日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开工且未完工项目,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定剩余工程造价,并于2017年1月31日前按剩余工程造价缴纳工伤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依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对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省主管部门依有关规定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及时参保的建设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企业停工整改,对拒不参保的,依法进行查处并通报曝光。
请各总承包单位见到通告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另外,定于12月16日14时在福州南路8号602会议室召开市内三区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部署会议,请建设项目地在市内三区的总承包单位按时参加会议。
咨询电话:12333
详情可查询www.qdhrss.gov.cn---政策知识库--工伤保险:《关于青岛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59号)、《关于青岛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青人社字〔2016〕77号)
特此通告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总工会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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