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办理工伤保险流程

时间:2020-10-22 11:18:14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抚州办理工伤保险流程

  抚州办理工伤保险流程:一是接收材料;二是审核;三是复核,四是结算,五是签批,六是待遇支付。

  抚州办理工伤保险流程:

  1.接收材料。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5日接收参保单位和职工提交的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步检查。对工伤职工工伤认定、鉴定和缴费情况进行审核,不符合报销条件的讲明原因,当场退回;如提交的材料不完整,讲清需补充的材料。对符合接收条件的材料,在《工伤保险待遇报销接收材料登记表》进行登记,定期将现金报销材料移交市社保局工伤生育保险处初审人员。

  2.审核。初审、复审工作人员逐项核对报送材料并录入《济南市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单》,其中工伤医疗费用明细应录入工伤医疗审核拨付系统,并打印《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现金报销结算单》。

  3.复核。医保监督处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进行复核,复核无异议的,专基金管理处支付,复核有异议的,退回工伤保险处重新审核。

  4.结算。工伤生育保险处对复审完毕的材料进行结算,打印《济南市工伤保险待遇支出过录表》、《济南市工伤保险待遇汇总表》。

  5.签批。工伤生育保险处每月20日前将《济南市工伤保险待遇支出总过录表》、《济南市工伤保险待遇支出汇总表》报分管局长审签后,移交基金管理处,由基金管理处报局长签批。

  6.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处每月21日从工伤保险审核拨付系统中调取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复核确认的现金报销过录信息,与工伤生育保险处报送的《济南市工伤保险待遇支出过录表》、《济南市工伤保险待遇汇总表》进行核对,数据一致的,基金管理处负责人对网银制单、复核员进行待遇支付授权后进行拨付;不一致的,将系统数据与业务表单退回上一环节查找原因。

  抚州工伤保险缴费时间:

  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是指缴费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包括以下内容:

  (一)缴费单位在申报应缴纳数额,缴费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工伤保险费申报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缴费单位报送报申报表和有关材料。

  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

  (三)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费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纳,对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或未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要追缴费款,并加收滞纳金。

  抚州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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