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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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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率:从2015年10月1日起,一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0.2%、0.4%、0.7%、0.8%、0.9%、1.0%、1.2%、1.5%。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和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从2015年10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费率由本单位从业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0.6%降低为0.5%。
此外,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也将调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根据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类别由原来的一至三类细分扩大为一至八类。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从2015年10月1日起,一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0.2%、0.4%、0.7%、0.8%、0.9%、1.0%、1.2%、1.5%。
海南省社保局发布第二类、第三类工伤保险行业2015年度缴费费率浮动情况,对符合费率浮动条件的4722家二、三类工伤风险参保单位进行了费率浮动调整,其中费率下浮4669家企业,费率上浮53家企业,据初步估算费率调整后全年可为企业减负1600多万元。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工伤保险按工伤风险高低划分为三类行业,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列为一类工伤保险风险行业,不实行工伤费率浮动,其他用人单位分属二类、三类行业,根据工伤保险基金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按规定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
据省社保局工伤生育处负责人介绍,实行浮动费率有利于引导工伤风险较高的用人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了企业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主动性。企业抓好工伤预防不仅保证企业顺利生产,降低生产成本,而且凝聚了职工对企业的信心,提高了企业社会形象,可谓一举多得。
据了解,按照《海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每年调整一次。
海南工伤保险缴费时间:
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是指缴费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包括以下内容:
(一)缴费单位在申报应缴纳数额,缴费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工伤保险费申报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缴费单位报送报申报表和有关材料。
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
(三)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费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纳,对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或未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要追缴费款,并加收滞纳金。
海南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海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明细表
档次
1档(基准费率上浮至150%)
2档(基准费率上浮至120%)
3档(基准费率100%)
4档(基准费率下浮至80%)
5档(基准费率下浮至50%)
行业类别
一类0.3% 0.24% 0.2% -- --
二类0.6% 0.48% 0.4% 0.32% 0.2%
三类1.05% 0.84% 0.7% 0.56% 0.35%
四类1.2% 0.96% 0.8% 0.64% 0.4%
五类1.35% 1.08% 0.9% 0.72% 0.45%
六类1.5% 1.2% 1.0% 0.8% 0.5%
七类1.8% 1.44% 1.2% 0.96% 0.6%
八类2.25% 1.8% 1.5% 1.2% 0.75%
海南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出台新办法,一类行业风险用人单位设3档浮动费率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出台《海南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核定其适用的工伤保险费率档次。其中一类行业风险的用人单位浮动费率共设3档;二至八类行业风险的用人单位浮动费率共设5档。办法明确了用人单位适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档次。
上年度发生工伤死亡3人以上、新发生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3人以上或者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本年度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至150%,执行1档浮动费率;
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400%的,本年度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至120%,执行2档浮动费率;
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0%小于等于400%的,本年度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执行3档浮动费率;
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等于200%的或者上年度工伤发生率为零的,本年度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浮至80%,执行4档浮动费率;
连续5个自然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或者连续5个自然年度工伤发生率为零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浮至50%,执行5档浮动费率。
办法具体规定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工伤费用及工伤事故不纳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及工伤发生率的计算范围
1、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从业人员原来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从业人员在原用人单位受到事故伤害,到新的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年度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的情形
1、用人单位上年度有拖欠工伤保险费的;
2、瞒报工资总额或从业人员人数的;
3、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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