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时间:2022-12-12 07:00:34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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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6

  2016浙江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下面为大家整理了2016年适用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一览表,欢迎阅读!

  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简要)2016年适用标准

待遇项目

                           标     准

 

医疗待遇

医疗费

医疗工伤应当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以,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标准的由工伤基金支付(参保)

伙食费

在我市范围内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天,在我市范围外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25元/天

住宿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住宿费实行每天限额150元(住院期间不予计算),凭票据报销

交通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以所需的汽车(不包括出租车)、火车(限二等软座以下)、轮船(限三等舱位以下)

停工留薪期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辅助器具

国家标准

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八级

27

25

23

21

18

16

13

11个月

9

 7

定期伤残津贴

 90%

 85%

 80%

75%

70%

 6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30

25

10

7

4

2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0个月

25个月

10个月

7个月

4个月

2个月

生活护理费

1完全不能自理50%  2大部分不能自理40%   3部分不能自理30%

(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工亡待遇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丧葬补助金

6个月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抚恤金

配偶40%  其他30%  孤寡老人、孤儿40% (本人工资为基数,综合不超过本人工资)

  说明:

  1、蓝色加黑字体的项目由用人单位支付;

  2、本表所指“本人工资”为工伤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伤残津贴计算基数为本人工资;

  4、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为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5年浙江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4031元,目前尚未发布最新数据标准,仍按2015年标准计算);

  5、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31195元×20=623900元(2016年最新标准)

  一、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为:

  a、配偶每月为40%×本人工资;

  b、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本人工资;

  c、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016年2月2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5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966元,按常住地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22元。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

  a、一级为27个月×本人工资;

  b、二级为25个月×本人工资;

  c、三级为23个月×本人工资;

  d、四级为21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至办理退休之日,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a、一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90%;

  b、二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85%;

  c、三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80%;

  d、四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75%;

  3、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伤残职工一次性享受上述1、2、3项赔偿项目的,按以下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 1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6倍,2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4倍,3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2倍,4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0倍。(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4、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5、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6、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三、五级至六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

  a、五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

  b、六级为16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安排工作的,此项赔偿无;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a、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

  b、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

  3、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4、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因按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5、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6、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由工伤保险支付):

  a、五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b、六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个月。 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费用,而用人单位不能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提出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工作或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除非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严重违纪等情形):

  9、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五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b、六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四、七级至十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a、七级为13个月本人工资;

  b、八级为11个月本人工资;

  c、九级为9个月本人工资;

  d、十级为7个月本人工资;

  2、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3、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4、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5、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6、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由工伤保险支付):

  a、七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b、八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c、九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d、十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费用(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否则构成违法解除,除非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严重违纪等情形):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七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b、八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c、九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d、十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

  注:

  1、省内各市、县、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为准。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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