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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保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保定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2、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3、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4、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
温馨提示:
1、工伤保险费用是由单位缴纳,非个人缴费。
2、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动1次。
3、具体的分类及缴纳费率情况请咨询当地的社保机构。
保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和支付待遇计发基数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5]17号)文件规定:
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003年4月27日)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即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时,应当按照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对于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或者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300%或者60%计算。
三、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劳社[2004]15号)、《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管企业工伤保险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劳社〔2004〕58号)等文件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保定办理工伤保险流程: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伤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劳社[2004]15号)第二章规定:工伤保险登记环节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验证和补证等内容。
1、参保登记。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是认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的首要标志。
登记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发给工伤保险登记证。
2、变更登记。缴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工伤保险登记手续。
缴费单位办理登记后,登记事项如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事项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工伤保险登记申请表,工商变更登记表和营业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工伤保险登记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工伤保险登记。
3、注销登记。缴费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注销工伤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工伤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工伤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工伤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4、缴费单位应在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若缴费单位有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5、验证和补证。缴费单位应按规定保管、使用工伤保险登记证。缴费单位在办理招聘、辞退职工手续时应出示登记证。
缴费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登记不符、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买卖或损毁、遗失登记证的应及时向原工伤保险登记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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