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缩短工伤保险经办时限

时间:2020-10-27 13:32:14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湖北缩短工伤保险经办时限

  近日,湖北缩短工伤保险经办时限,这大大有利于劳动人员的利益,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具体情况吧!

  湖北缩短工伤保险经办时限

  记者从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破解建筑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存在的“手续多、程序繁、认定难、报销慢”等问题,湖北日前出台《关于优化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提出优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流程,缩短经办时限,其中无争议工伤认定由60日缩短为15日。

  意见提出,湖北将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快认快结”,对2000元以内的工伤医疗费用且无伤残等级的“小工伤”,可通过简易程序处理;对事实清楚、无争议案件,将工伤认定时限由法定60日缩短为15日;对行动不便卧床不起的工伤患者,应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推行工伤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待遇和长期待遇申领支付实行一站式办理,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同时湖北还将优化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流程,实行“一站式”服务。依托政府行政服务综合大厅,开设建筑业项目参保经办窗口,实现参保登记、缴费、开工手续一站式办理,减少参保单位在多个部门来回办理的时间。参保登记办理时限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15日缩短为1日。

  此外,针对经办机构动态实名制管理难的问题,湖北将实行个性化服务。对项目较小,条件较差的施工单位,建立参保实名登记台账管理,以QQ群、微信群、电子邮件等形式,建立24小时网上申报工作机制;项目较大,条件较好的施工单位,申报参保人数时,应建立摄像头、考勤指纹、身份证刷卡等工具,协助认证服务。

  延伸阅读:

  工伤待遇详解

  一、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在医疗期或医疗期满仍需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

  1、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二、工伤津贴待遇: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享受的工伤待遇。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最低标准为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5%。工伤医疗期满或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三、伤残待遇:

  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评残,按其伤残等级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1、伤残抚恤金-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一至四级的,按月享受伤残抚恤金。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为本人工资的75%;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五--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本人工资70%的伤残抚恤金;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1级为24个月伤残职工本人工 资;2级为22个月本人工资;3级为20个月;4级为18个月;5级为16个月;6级为14个月;7级为12个月;8级为10个月;9级为8个月;10级为6个月。

  3、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伤残等级鉴定为7-10级,职工本人自谋职业的,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4、在职伤残补助金--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10级的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后,伤残职工工资降低,为补偿伤残职工所受的工资收入损失,由企业发给其工资补助待遇。其标准为伤残职工工资降低部分的90%。伤残职工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5、异地安家补助费-工伤职工异地安家的,发给6个月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费、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 职业康复待遇:

  1、护理费-根据护理等级,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按月发给;护理等级是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3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2、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五、 因工死亡待遇:

  因工死亡待遇包括: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2、工亡补助金-48-60个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和孤儿:40%;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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