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上海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费率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上海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吧!
上海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并下发了《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为做好两部文件在本市的贯彻实施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市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费率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用人单位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家规定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劳务派遣单位统一按二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
三、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基准费率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规定执行,即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自2015年10月1日起,本市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先行下浮一档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执行,即一类至八类行业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32%、0.56%、0.72%、0.88%、1.04%、1.28%、1.52%缴费。
四、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内容及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发生变化需调整行业类别的,应持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行业类别手续,并从变更后的次月起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五、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用人单位先按2015年已核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2016年4月1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进行调整结算。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1月21日
附件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表
行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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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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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 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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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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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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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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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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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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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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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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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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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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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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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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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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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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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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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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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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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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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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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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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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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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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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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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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延伸阅读
上海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政策16问
1、为什么要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答:为了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本市工伤保险费率原不分行业实行统一的基础费率,与国家“细化分类”、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的总体要求不相一致,且浮动费率的档次和幅度也与国家不尽一致。因此,按照两部文件要求,为更好地确保依法行政,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了《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等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2、本次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由原来的统一基础费率调整为行业差别费率,强化了不同工伤风险类别行业相对应的雇主责任;二是根据工伤保险支缴率对用人单位费率向上浮动调整为向上或向下浮动,更好地体现了浮动费率的经济杠杆作用。
3、用人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几类?
答: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市场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为一类行业工伤保险风险类别;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等则为八类行业工伤保险风险类别。
4、如何确定和调整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工伤风险类别?
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劳务派遣单位统一按二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
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内容及主要经营生产业务发生变化需要调整行业类别的,应持营业执照及有关证明材料,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从变更次月起按照调整后的工伤风险类别缴纳工伤保险费率。
5、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是多少?
答: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基准费率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规定执行,即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6、费率政策调整后,本市在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方面还有哪些举措?
答: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负担,《通知》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二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先行下浮一档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执行,即一类至八类行业分别按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32%、0.56%、0.72%、0.88%、1.04%、1.28%、1.52%缴费。
7、用人单位2015年10月1日后已按原政策规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如何清算?
答:考虑到政策调整的时间较紧,为方便经办操作和政策平稳衔接,《通知》明确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用人单位先按2015年已核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2016年4月1日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分别按一至八类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0.2%、0.32%、0.56%、0.72%、0.88%、1.04%、1.28%、1.52%进行调整结算。
8、何为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答: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9、何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
答: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占该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10、用人单位浮动费率分为几个档次?
答: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浮动费率分为两档,即在行业基准费率0.2%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浮动费率各分为四档,即在行业基准费率0.4%、0.7%、0.9%、1.1%、1.3%、1.6%、1.9%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11、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应当上浮?
答:(1)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400%、小于等于60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一档至120%;
(2)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60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上浮两档至150%。
12、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应当下浮?
答:(1)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等于200%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浮一档至80%。
(2)《管理办法》实施后连续五年内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的,费率在本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下浮两档至50%;
用人单位在考核年度内有欠缴工伤保险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从业人员人数等情形之一的,费率不得下浮两档。
(3)达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或被评为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示范单位称号的企业,在其达标或获得称号后的三年内工伤保险支缴率首次大于200%时,给予下浮一档考核。
13、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哪些费用不计入用人单位考核范围?
答:(1)从业人员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发生的费用;
(2)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发生的费用;
(3)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发生的费用;
(4)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发生的费用;
(5)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或者10人以下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发生的费用;
(6)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根据《关于完善本市科研人员双向流动的实施意见》(沪人社专发〔2015〕40号)规定在创业孵化期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发生的费用;
(7)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发生的费用;
(8)工伤人员在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住院工伤康复的费用;
(9)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
14、如何计算用人单位2015年工伤保险支缴率?
答:用人单位2015年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2015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占该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其中:2015年1月至9月按用人单位的基础费率0.5%计算缴纳的工伤保险费,2015年10月至12月按用人单位的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人单位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计算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15、劳务派遣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谁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答:考虑到实际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具有安全生产培训和工伤预防的责任,因此,《管理办法》明确劳务派遣从业人员在劳务派遣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浮动费率责任。
16、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每年从什么时间调整?
答:浮动费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每年核定一次,并在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同步调整,即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浮动费率每年从4月1日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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