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时间:2022-12-15 00:44:46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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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近日,郑州全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到位,符合条件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169.67元。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资讯吧!

  记者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全市2016年度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到位,符合条件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月人均增加169.67元。

  此次调整,范围是郑州市行政区域内2015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经统计核实,本次工伤待遇调整涉及郑州市本级工伤待遇享受人员723人。调整后,郑州市本级参与此次调待人员人均伤残津贴由2240.19元/月增加到2409.86元/月,增加169.67元,增幅7.6%;人均生活护理费由1244.71元/月增加到1341.48元/月,增加96.77元,增幅7.8%;人均供养亲属抚恤金由1047.22元/月增加到1139.54元/月,增加92.32元,增幅8.8%。

  延伸阅读

  郑州市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紧急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要求,我们已经将工伤保险风险类别由三类统一调整为八类,11月5日已初步完成参保单位工伤风险类型的调整,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对已经完成年检的参保单位,我局按照年检期间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对工伤费率进行调整,相关参保单位可到各分局企业征缴窗口核对调整情况。存在疑问或出现问题的请及时到汝河路文化宫路办公区6号楼222房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将于2016年11月25日结束。

  二、未年检的参保单位,将不再开展补检工作,请及时关注并参加2017年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工作。对无法提供《营业执照》的参保单位,系统将自动按照就近就低原则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三、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豫人社工伤〔2012〕15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补充劳务派遣企业风险行业类型数据,现对在郑州市市本级和九个分局登记参保的各人力资源劳务派遣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进行复核,进一步确定综合费率后计算工伤保险综合费率,具体要求如下:

  1、按照要求填报《劳务派遣企业人员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2、提供派遣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和被派遣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派遣协议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复核资料必须在2016年11月25日下班前上报汝河路文化宫路办公区6号楼222房间,未按时间报送或补充资料的劳务派遣企业将在2016年12月按照最高风险类别确定工伤保险费率。

  郑州市社会保险局

  201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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