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江苏南京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具体如何呢?大家对此有何了解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南京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2、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3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
3、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
4、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
温馨提示:
1、工伤保险费用是由单位缴纳,非个人缴费。
2、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3年浮动1次。
3、具体的分类及缴纳费率情况请咨询当地的社保机构
南京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6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当期缴费年度),市本级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人均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900元;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月缴费基数上限不得高于16800元,下限不得低于2900元。
二、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的`,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分四档:第一档为16800元;第二档为5600元;第三档为3089元;第四档为2900元。当期缴费年度内,上述参保人员可以在以上四档缴费基数中任选一档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为2900元。
四、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为3507元。
五、当期缴费年度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5600元,计算当年实际缴费工资指数的基数为67200元。
六、当期缴费年度内全市女职工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为1403元。
延伸阅读:南京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上调
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又提高了。昨天,记者从南京市人社局了解到,南京市调整2016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调整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下半年增发的部分将会补发。
据了解,这次待遇调整对象为三大类人群。第一类是2016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职工; 第二类是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 第三类是2016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按照调整的标准,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在原享受伤残津贴标准基础上调整,一级每月增加330元,二级每月增加296元,三级每月增加275元,四级每月增加254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2816元/月的补足到2816元/月,二级伤残津贴低于2660元/月的补足到2660元/月,三级伤残津贴低于2503元/月的补足到2503元/月,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347元/月的补足到2347元/月。
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并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在其应享受伤残津贴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照本次四级月增额的90%和85%进行调整。
工伤护理等级被评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841元/月;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2272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调整到1704元/月。
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34元,工亡职工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在原基础上每月增加110元。
另外,此次南京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十一区统一执行。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和高淳区统一按照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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