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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
上海市从2017年4月1日开始,对201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两项标准涉及工伤人员本人,一项标准涉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 一是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致残一级的,增加500元/月;致残二级的,增加480元/月;致残三级的,增加450元/月;致残四级的,增加420元/月。
二是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也进行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0元/月。
三是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也同时进行调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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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3日正式发布,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对有多次或严重违法记录的违法者,监管部门将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限制。上海还将探索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将危险化学品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情况挂钩。
和之前的版本相比,新修订的《办法》从原来的6章59条扩展到8章73条,重点加强了对责任的明确,致力于消除监管“缝隙”。
《办法》细化了行政管理部门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等各个环节中,19个相关行政部门各自的管理职责;明晰了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的属地监管责任。
上海还提出要实施区域化的目录清单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对不同区域、种类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的要求。同时,设定了相应罚则,为目录清单管理提供有力法律支撑。上海市安监部门表示,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原则上只能在集中区域内,确需在集中区域外的,区级人民政府应当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有效的监管离不开先进的技术。《办法》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危险化学品电子交易平台开展危险化学品交易;要求相关企业采用电子标签等自动识别手段,实现危险化学品出入库信息的动态管理;要求运输企业通过卫星定位系统或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船舶进行全程监控。
有效的监管更离不开社会共治。据透露,上海将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对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还将鼓励社会第三方通过对专业技术问题出具专业报告等方式,为相关监管部门提供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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