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河北工伤待遇标准
2017河北工伤待遇标准作出了新的调整,具体的调整情况如下。
近日,河北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的范围是:2016年12月31日前,享受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调整后的标准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河北省符合规定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将按一级伤残180元、二级伤残170元、三级伤残160元、四级伤残150元的标准增加伤残津贴;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也应分别按五级不低于140元、六级不低于120元的'标准,为其增加伤残津贴。如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按国家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通知》还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属于配偶的其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亲属60元。
为确保今后河北省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更加及时,《通知》明确:自2016年起河北省生活护理费标准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家规定进行调整,不再另行发文。同时明确护理等级没有变化的工伤职工,其护理费标准按年度进行调整;护理等级发生变化的,其护理费标准自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确认结论的次月起调整。
秦人社〔2017〕29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用人单位: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7〕20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秦皇岛市财政局
2017年2月14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7〕2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统一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享受“三项待遇”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调整后的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80元,二级伤残170元,三级伤残160元,四级伤残150元。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对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4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20元。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四)生活护理费的调整。为确保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及时调整、足额落实,自2016年起我省生活护理费标准由省经办机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规定及时进行统一调整,不再另行发文。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护理等级没有变化的,其护理费标准应按年度进行调整;护理等级发生变化的,其护理费标准应自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确认结论的次月起调整。
三、资金渠道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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