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最新
浙江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具体如何呢?想必大家对此也很好奇吧,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为:
a、配偶每月为40%×本人工资;
b、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本人工资;
c、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倍=382180元。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
a、一级为27个月×本人工资;
b、二级为25个月×本人工资;
c、三级为23个月×本人工资;
d、四级为21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至办理退休之日,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a、一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90%;
b、二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85%;
c、三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80%;
d、四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75%;
3、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伤残职工一次性享受上述1、2、 3项赔偿项目的,按以下标准计算一次性支付:1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6倍,2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4倍,3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2倍,4级伤残的为待遇基数的10倍。(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4、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5、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6、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三、五级至六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
a、五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
b、六级为16个月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安排工作的,此项赔偿无;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a、五级为本人工资的70%;
b、六级为本人工资的60%;
3、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4、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因按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5、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6、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7、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由工伤保险支付):
a、五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b、六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5个月。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费用,而用人单位不能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提出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工作或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除非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严重违纪等情形):
9、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五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b、六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四、七级至十级伤残赔偿项目及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则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a、七级为13个月本人工资;
b、八级为11个月本人工资;
c、九级为9个月本人工资;
d、十级为7个月本人工资;
2、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b、大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c、部分不能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3、住院伙食补助费: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可以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每人15-20元)。
4、医疗费:应到社保定点医院就医,依法进行报销,紧急可以到就近医院急救。
5、交通费、食宿费用:仅指到外地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照所在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6、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
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由工伤保险支付):
a、七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b、八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c、九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d、十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以下费用(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否则构成违法解除,除非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严重违纪等情形):
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a、七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b、八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c、九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d、十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
注:1、省内各市、县、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为准。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停工留薪工资: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延伸阅读:浙江省宁波市创新推动工伤保险工作纪实
42岁的金先生,上承高堂父母,下有幼子绕膝。然而,下班途中的一次意外交通事故,金先生的人生永远定格在了这个年纪。
当家里的顶梁柱倒了,金先生的家人发现,工伤保险成了维系其全家经济生活的一块“缓冲垫”——丧葬费24463.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在金先生工亡次月起,工伤保险基金接过了金先生的担子,为其父母及儿子3人按月发放供养抚恤金,首次核定时,三人每人每月可获得3388.5元,其子可享受这笔供养抚恤金至18周岁,家里的老父母则可享受至离世。
这只是浙江省宁波市诸多被纳入工伤保险“安全网”人群中的一个小小缩影。近年来,宁波市逐步探索创新,建立起一系列具有鲜明地方特色、行之有效的工伤保险保障制度。
简易处理工伤认定服务送到厂门口
2005年,宁波在总结部分乡镇(街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开始探索建立《工伤认定简易处理办法》。2008年,这一办法被推广到全市各地乡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
宁波市工伤认定简易处理办法的基本条件是:受伤职工已在统筹地区参加工伤保险的;受伤害程度轻微,达不到伤残等级标准,且已医疗终结,医疗费用总额在2000元以下的;用人单位自职工收到伤害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宁波市规定,简易工伤认定的处理和操作主要在乡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内办理。
2007年入职北仑区大碶街道办事处的社保经办人员王倩倩,见证了工伤认定简易处理发展的全过程。
“企业职工工作中发生了伤害事故,带齐材料到我们这里,大部分时候我们当场可以做出认定!”王倩倩说,他们办理的工伤认定简易处理,认定程序较以往提速一倍以上。同时,对于工伤案件的具体认定细则和赔付,王倩倩和她的同事们也成为了最好的普法人员,让许多来窗口办事的企业负责人和职工对于相关的工伤待遇“门儿清”。
费率浮动保险缴费与工伤事故挂钩
自2004年宁波市施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机制以来,几经完善,目前已逐步形成了将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与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安全生产管理以及职业病发生等情况挂钩的,具有宁波特色、量化可行的工伤费率浮动机制。
所有用人单位按照八类行业,每年浮动一次费率。首先,宁波市按照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确定其次年度费率。其次,若用人单位的工伤发生率超过4%或宁波市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D级”的,在按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确定次年度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一档费率;若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不到1%,且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评审,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至三级企业或者达到宁波市安全生产信用等级“B”级及以上的,在按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确定次年度费率的基础上,下浮一档费率。另外,用人单位年度内其职工发生职业病伤害事故(且经劳动能力鉴定为职业病1-10级)的,次年起执行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在执行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期间,未再发生新的职业病伤害事故的,两年后恢复其在行业内进行费率浮动。
位于北仑区的三星重工业(宁波)有限公司,正是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受益单位之一。
这家公司的一位负责人说,2012年时,公司共发生各类工伤事故37起,当时整个公司执行的工伤保险费率为2.6%。通过加强工伤预防、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严格规范操作等措施,2015年全年,公司工伤发生数下降到16起,且多为轻微事故。事故少了,企业安了心,同时也省了钱。如今,他们所需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率仅为0.72%。
权益保障建筑工程实行按项目参保
“今年过年回来上班,知道工地里给我们都上了工伤保险,心里踏实多了。”宁波城市展览馆工地的特种电焊工常师傅说。
此前,宁波市约30万建筑行业从业人员中,只有少部分人参加了工伤保险。
为切实解决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问题,2015年底,宁波市人社、住建、交通、城管、水利、安监、财政、税务、总工会9部门联合制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意见》明确,除了部省规定的建筑安装工程外,还将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扩展到交通港口工程、市政园林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中的所有从业人员。建设项目参保的从业人员一律实行实名制,发生工伤事故后,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部、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并享受宁波市其他企业职工同等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宁波市按规定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者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的前置条件,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建设工程项目,将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者不予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鉴于建设项目地域广、人员流动大的特点,为了确保基金支付安全,宁波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探索商业保险机构协助开展建设项目工伤认定现场取证等经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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