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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参保单位应按2015年度(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期间的单位缴费基数申报。缴费职工个人以本人2015年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基数申报,该申报数低于我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即2910元)或高于300%(即 14549元)的,需调整申报数,按2910元或14549元申报。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
缴费比例。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6%(其中单位18%、个人8%);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含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单位12%、个人8%);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9%(其中单位7%、个人2%);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为0.2%-1.9%,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5%,职工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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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危险系数较大的建筑业从业者来说,购买一份工伤险是解决其后顾之忧的有效保障。为此,市人社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保障职工权益。
据了解,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保缴费。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在开工前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2.6‰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合同工期一致。为配合缩短工伤待遇经办时限,我市进一步简化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流程。对建筑业申请工伤认定的,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快认快结”,对于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伤情较重、行动不便的工伤患者,应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市人社局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科副科长张磊:“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工伤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待遇和长期待遇申领支付实行一站式办理,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要在48小时内采取书面、电话或网络等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同时,积极救治受伤害职工,保护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调查。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和《济宁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规定,由企业、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及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按规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统一按照受伤时上年度济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市人社局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科副科长张磊:“我们进一步严格了施工审批,完善备案手续。住建部门加强了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在审核颁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手续和办理竣工备案手续时,应当检查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不能提交的,视同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一律不予核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
为保障建筑工权益,我市还将建立信息互通平台,实行实名登记参保。其中,对动态实名制管理难的问题,经办机构要实行个性化服务。比如,项目较小、条件不完善的施工单位,应建立参保实名登记台账管理;项目较大、条件较好的施工单位,则应设立摄像头、考勤指纹、身份证刷卡等工具,协助认证服务。
市人社局 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科副科长张磊:“每月对施工许可证发放、项目参保等情况进行分析、比对、核实,对应参保而未参保的项目,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督导,并按要求尽快参加工伤保险。进一步拓展信息系统功能,建立信息交换端口,实现建设项目开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自的网站上,公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项目的审批、开工、参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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