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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工伤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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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昆明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84号)的要求,按照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费率参照一类风险行业执行;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各级编制委员会、社团主管部门下达的机构性质,以及工商登记注册的主营业务情况对应确定。参保企业、事业单位因经济产业结构变动,主营业务变化的,重新确定行业风险类别。劳务派遣企业,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和费率档次。实行特殊行业缴费的参保单位,可按照建筑工程造价提取一定比例、经营服务面积核定人数或吨矿产品相应费率的方式计算并缴费,实行实名登记参保,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行业基准费率设定
按照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我市一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一类行业0.18%、二类行业0.36%、三类行业0.63%、四类行业0.81%、五类行业0.99%、六类行业1.17%、七类行业1.44%、八类行业1.71%。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根据昆明市工伤保险基金支撑能力适时调整。市级基金完成当年应上缴的省级调剂金,预备工伤预防费用后,累计结存的正常规模应控制在12个月平均支付水平,基金累计结余超过18个月平均支付水平的,次年应下调基准费率;当基金累计结余低于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时,按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上调基准费率。调整基准费率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经过测算后确定和实施。
三、行业费率浮动运行机制
(一)费率浮动档次
单位费率浮动以参保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即:参保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占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为主要考核指标,参考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一类行业分三个档次,其基准费率不下浮,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二)费率浮动办法
用人单位初次缴费的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实行每年浮动一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上一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确定其所适用的浮动费率档次,在执行费率基础上实行浮动。
1.参保单位上一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为100%-120%(含100%,不含120%)的,向上浮动1档;工伤保险费支缴率超过120%(含120%)的,向上浮动2档。费率浮动最高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2.参保单位上一年度工伤保险费支缴率为50%-80%(含50%,不含80%)的,向下浮动1档;工伤保险费支缴率低于50%(不含50%)的,向下浮动2档。费率浮动最低至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昆明市财政局
2015年9月30日
昆明工伤保险简要办事提示
(1)工伤康复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工伤保险待遇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的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的待遇及因工死亡待遇等。
拓展:工伤保险办理流程介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批准成立后就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准备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该单位所有员工的劳务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资料备齐后到社保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并缴纳职工的工伤保险费。单位参保缴费后有人员变动及时将变动人员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初次参保交费的次月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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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各统筹地区要充分发挥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的作用,周密制定单位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一至三年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并依据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对风险程度骤升的单位,可一次上浮两个档次,并通过适当形式通报,以示警戒。
城市案例
一、重新划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我市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基准费率对应执行国家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为:一类至八类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保险类别。
上海2017年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本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基准费率按照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规定执行,即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0.2%、0.4%、0.7%、0.9%、1.1%、1.3%、1.6%、1.9%,并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浮动费率分为两档,即在行业基准费率0.2%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浮动费率各分为四档,即在行业基准费率0.4%、0.7%、0.9%、1.1%、1.3%、1.6%、1.9%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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