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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伤保险赔偿流程及缴费标准
内蒙古工伤保险赔偿流程具体如何?缴费标准又是怎样的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内蒙古工伤保险赔偿流程:
一、工伤认定
1、申请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都有权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登记,并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有关须知和材料。市、县级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2、申请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相应材料。
3、申请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工伤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所需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4、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5、认定流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二、工伤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申请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2、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工伤鉴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申请重新鉴定,此为最终鉴定。
三、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通知书、诊断证明;
2、工伤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按照表列填写好)需要盖好公司的章;
4、工伤鉴定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5、身份证原件正反复印件一份签好名;
6、银行卡复印件一份签好名;
7、门诊病历复印件、收费发票、处方复印件及相关检查、化验单据复印件;
8、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证、出院证;
9、出院费用清单、每日清单、住院收费发票;
10、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11、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12、经办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审核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1、工伤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提交补正材料通知书》;
2、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
五、受理
1、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或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2、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不符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范围的, 则书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六、调查核实
1、根据需要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存有疑问的,则进行调查核实;
2、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发生争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出《举证通知书》,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七、行政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为工伤的行政决定。
八、送达
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九、注意
1、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单位在哪个地方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就在哪个地方申报工伤认定。单位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伤残后,可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在境外工作的,国外要求参保的,国内的终止;国外不要求的,国内不终止,适用国内工伤保险关系。
内蒙古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为进一步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及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日前下发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行业划分标准将我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划分为现在的八类,调整后一类至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通过上述费率调整,整体降低了我市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减轻了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延伸阅读: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建筑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为大力推动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全面完成“同舟计划”目标任务,今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多措并举,积极推进建筑业参保工作,并且取得较好成绩。
加强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他们按照人社部下发的《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全国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的通知》要求,于4月中旬至7月下旬在各盟市开展以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为重点的集中宣传活动。各盟市的工作人员深入一线,到建筑工地、厂区、社区张贴宣传标语和挂图,发放各类宣传材料,集中开展现场咨询和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关注支持,增进对工伤保险政策的了解。
出台政策,保障“同舟计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今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盟市人社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简化参保手续,设立绿色通道;适应建筑业的特点,扩充社保信息系统功能,支持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内蒙古自治区人社部门会同住建、安监、工会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制定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措施。内蒙古自治区人社、住建、安监、工会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并且成立了4部门专项督查领导小组,要求人社部门充分发挥劳动监察行政执法职能,深入建筑工地,对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住建部门在重点督查建设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将建筑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目标跟踪,召开工作推进会,督促落实建筑业参保任务完成情况。他们召开了全区工伤保险工作推进会,重点督促落实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社厅副厅长王燕峰说:“各级人社部门负责人要亲自推,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的支持,加强与住建部门的协同配合,切实对任务分解、工作要求做出部署和安排,攻坚克难,全力以赴做好建筑业参保扩面工作。”
另外,各盟市就建筑业参保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交流,互相借鉴好的经验和做法,确保建筑业参保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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