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伤保险缴费比例2017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及抵充工伤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6〕19号
各区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关于调整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6]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现将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及抵充工伤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本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经办机构在调整及确定新的工伤保险费率时,按照“费率就低”原则执行。即调整后缴费费率低于现缴费费率的,按照调整后缴费费率执行;调整后缴费费率高于现缴费费率的,仍按照现缴费费率执行。
考虑到新旧行业工伤风险分类比对和工伤保险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等因素的影响,本市定于2016年7月完成费率调整并正式实施,则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期间(以下简称“准备期间”)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抵充以后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方式处理。
一、准备期间工伤保险费已全部缴纳到位的单位
社保经办机构将2016年7月应缴的工伤保险费与准备期间单位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进行抵扣。即7月应缴工伤保险费与准备期间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相减(以下简称“抵充金额”)。
(一)抵充金额大于等于零的,按照抵充金额缴纳。
(二)抵充金额小于零的,按照抵充金额退费。
二、准备期间工伤保险费未全部缴纳到位的单位
用人单位在申报补缴的同时进行抵充,抵充规则同第一条。
例如:A单位2015年10-12月工伤保险费已缴纳到位,2016年1-6月的工伤保险费欠缴。
情况一:单位申报补缴2016年1-6月工伤保险费
社保经办机构将补缴金额与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期间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相减后,按照抵充规则缴纳。
情况二:单位只申报补缴2016年1-3月工伤保险费
社保经办机构将补缴金额与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间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相减后,按照抵充规则缴纳。
单位通过网上申报补缴到位后,调整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低于现缴费费率的,单位可以持《北京市社会保险登记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退费手续。
三、单位正常缴纳2016年7月份社会保险费时,抵充后未缴纳到位的,由单位在申报补缴时,按照第二条处理。
例如:B单位2016年7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经抵充后进行缴纳,若未缴纳到位,则单位在办理7月份补缴时,按照第二条进行抵充。
四、用人单位可以登陆“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通过“网上查询”模块中的“单位工伤浮动费率”定制查询本单位新的工伤保险费率(7月全市统一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后,用人单位调整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低于现缴费费率的,使用“五险合一采集软件”申报补缴时,自2015年10月起须使用调整后新的工伤保险费率)。用人单位也可以到社保经办机构下卸工伤保险费抵充明细。
请各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遇到问题及时上报市中心。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6年7月15日
延伸阅读:北京五险一金最低标准是多少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19%,个人缴费比例8%
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9%+1%大额互助基金,个人缴费比例2%+3元大额互助基金,退休人员只需缴纳3元大额互助基金。其他人员缴费比例:
(1)城镇老年人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360元。
(2)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160元。
(3)城镇无业居民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660元,其中残疾的无业居民个人缴费金额为每人每年360元。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8%,个人缴费比例0.2%
工伤保险:2016年7月1日起,北京市将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最低行业基准费率从现行的0.5%降至0.2%,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从三类细分为八类,实现了工伤保险费率的“总体降低”。对于有些费率或将上升的行业,则采取“就低不就高”原则仍按现行标准执行。调整后,北京将比国家新的平均费率低0.25个百分点。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北京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相关文章:
2016北京工伤保险缴费比例06-08
2017年北京工伤保险缴费比例05-31
2017年北京市工伤保险缴费比例05-31
荆门工伤保险缴费比例06-29
新疆工伤保险缴费比例03-20
漳州工伤保险缴费比例06-28
2017工伤保险缴费比例07-01
日照工伤保险缴费比例06-01
青岛工伤保险缴费比例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