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怎么办理工伤保险
个人怎么办理工伤保险?需提交什么材料?下面为大家提供工伤保险办理程序,以供参加!
个人怎么办理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办理程序如下:
1.需提交材料:
炒金如何赚钱专家免费指导银行黄金白银TD开户指南银行黄金白银模拟交易软件集金号桌面行情报价工具到工伤部门领取《劳动能力鉴定、确定申请表》一张,受伤职工填写,填写完整,单位盖章本人签字;《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个人申请;医院诊断证明书和出院通知单复印件;原始发票;门诊处方及病历本;医院费用总清单;工伤职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属于交通事故的必须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损害赔偿调节或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个人基本情况信息资料单;
2.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如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如实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规定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是认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的首要标志。
单位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应根据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范围,对照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填报本单位的行业类别。社保经办机构对其填报的行业类别核准后,予以办理登记。
3.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缴费单位办理登记后,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事项之日起30日内,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工商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批准和变更证明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到原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工伤保险登记。
4.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如何办理工伤保险注销登记?
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工伤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缴费单位发生营业执照注销或吊销;被批准解散、撤销、终止;跨统筹范围转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填写《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有关手续和资料,向原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工伤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工伤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5.如何确定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征缴部门按参保登记核定的行业风险类别,依据分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确定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
6.参保单位如何申报工伤保险缴费?
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是指缴费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有关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包括以下内容:
(一)缴费单位在申报应缴纳数额,缴费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工伤保险费申报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缴费单位报送报申报表和有关材料。
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
(三)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费实行全额申报,全额缴纳,对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或未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要追缴费款,并加收滞纳金。
7.工伤保险费应如何征收?
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他已开征的险种统一征收。
8.工伤保险费如何缴纳?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本市工伤保险费缴费率按行业风险程度分为0.6%、1.2%、2.4%三个档次。缴费费率根据企业工伤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9.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月平均总额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单位和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10、什么是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是指国家为实施工伤保险制度,通过法定程序,建立起来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这是实施工伤保险的基础,工伤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种专项基金。
11、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哪些内容?
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包括以下内容:
保险待遇支出,用于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个人待遇方面的支出。支出项目包括:工伤医疗费,生活护理补助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辅助器具配置费,康复性治疗费,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等费用支出。
劳动能力签定费用:支付给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力的费用。储备金支出: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调剂支出。其他支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12、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方式有哪些?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方式可分为两种:
一是: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或委托银行、邮局、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
二是: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的支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结算程序,明确结算期限,简化结算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13、什么是工伤保险储备金?
工伤保险储备金,是为了应对发生重大群伤、群死事故,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的困难而建立的一项应急资金。工伤保险储备的额度与建立统筹层次的高低,参保人员多少和各统筹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工伤事故发生概率有密切的关系。只有较大范围内调剂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风险。因此,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垫付的资金在此后若干时期内退还。
解读工伤保险新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6年3月28日下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以下简称“《意见(二)》”),旨在明确《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过程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我们在此对部分重点条款解读如下: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发生工伤的处理原则
意见(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这一规定是对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以下简称“《答复》”)的延伸。上述《答复》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意见(二)》基于同样的理论,将受保护的人员范围扩大至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所有人员。
值得注意的是,在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明确规定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用工关系将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如北京市)。本条款的规定搁置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划分,而着重于将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保护范畴,以赋予他们最大的保障。
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新发生的费用”的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关于此处“新发生的费用”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金额范围,在《意见(二)》出台之前,各地的实践操作并未统一。此次《意见(二)》第三条从因工受伤和因工死亡两个方面,对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予以了明确列举,避免了各地自行裁量的混乱局面。
尽管如此,该条款仍然是以“参保后”作为“新发生的费用”的划分点。对于部分地区存在的工伤保险“上月缴费、下月生效”的情况,《意见(二)》并没有明确交费后但保险并未生效期间的费用应由谁承担。我们认为,在法律法规不清晰的情况下,由于用人单位未缴费的过错在先,是有可能被要求承担保险尚未生效期间的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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