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伤保险制度

时间:2020-08-24 10:52:22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广东2017工伤保险制度

  从广东省人社厅获悉,《关于我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已于近日发布并对外征求意见。

广东2017工伤保险制度

  

  广东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拟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统筹管理。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社保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该单位的部门年度预算安排解决。征求意见时间截止至4月30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广东省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为本单位编制内的全部工作人员(简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央驻粤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粤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按照通知规定在广东省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其中,省属驻穗的用人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省属驻其他市以及各市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市工伤保险统筹。

  省属派驻省外地区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派驻地区的规定在当地参加工伤保险,也可以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中央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穗的用人单位可以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也可以参加广州市工伤保险统筹;中央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我省其他市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市工伤保险统筹。

  根据征求意见稿,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目前,广东省本级统筹一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0.15%。

  根据《意见稿》,广东省实施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为本单位编制内的全部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纳入统筹管理之后如何缴费?《意见稿》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用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数额为所参保职工的工资总额与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该单位的部门年度预算安排解决。参保职工月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核定。

  在新旧政策衔接方面,《意见稿》表示,如果工伤职工或者原工(公)伤人员同时符合其他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对于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与其他公伤保障待遇项目相同的,按照就高原则落实其待遇。如果所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低于相同的公伤保障待遇项目标准的,由公伤保障渠道予以解决。

  广东一般工伤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交通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分别按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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