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伤保险待遇2017
今年的上海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是怎样的?鉴于很多人都不太清楚,下面搜集了详细的内容,欢迎浏览!
上海工伤保险待遇2017
序号 | 工伤保险待遇 | 计算标准或要求 | 待遇标准 |
1 | 工伤医疗和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要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康复服务项目、康复诊疗规范 | 凭票据按实结算 |
2 | 住院伙食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20元/天 | 住院天数×20元/天 |
3 | 交通食宿费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需到外省市就医的食宿费按150元/天计算,交通费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交通工具乘坐费用实报实销 | 按标准凭票据结算 |
4 | 辅助器具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要符合国家和本市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和标准 | 按实结算 |
5 | 停工留薪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 一般不超过12个月,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12个月 | 薪资待遇不变,按员工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需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
6 | 生活护理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月支付)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保底3250元/月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保底2600元/月 |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保底1950元/月 | ||
7 | 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初次鉴定或再次鉴定改变初次鉴定结论的 | 再次鉴定维持原结论的,申请人承担 |
8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一级伤残 | 27个月本人工资且不低于3896*24 |
二级伤残 | 25个月本人工资且不低于3896*22 | ||
三级伤残 | 23个月本人工资且不低于3896*20 | ||
四级伤残 | 21个月本人工资且不低于3896*18 | ||
五级伤残 | 18个月本人工资且不低于3896*16 | ||
六级伤残 | 16个月本人工资且不低于3896*14 | ||
七级伤残 | 13个月本人工资且不低于3896*12 | ||
八级伤残 | 11个月本人工资且不低于3896*10 | ||
九级伤残 | 9个月本人工资且不低于3896*8 | ||
十级伤残 | 7个月本人工资且不低于3896*6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提出离职或七至十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 五级伤残 | 18个月社平工资 | |
六级伤残 | 15个月社平工资 | ||
七级伤残 | 12个月社平工资 | ||
八级伤残 | 9个月社平工资 | ||
九级伤残 | 6个月社平工资 | ||
十级伤残 | 3个月社平工资 | ||
9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五级伤残 | 18个月社平工资 |
六级伤残 | 15个月社平工资 | ||
七级伤残 | 12个月社平工资 | ||
八级伤残 | 9个月社平工资 | ||
九级伤残 | 6个月社平工资 | ||
十级伤残 | 3个月社平工资 | ||
10 | 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一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至六级难以安排工作的才支付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 一级伤残 | 本人工资的90%且不低于5850元 |
二级伤残 | 本人工资的`85%且不低于5530元 | ||
三级伤残 | 本人工资的80%且不低于5200元 | ||
四级伤残 | 本人工资的75%且不低于4880元 | ||
五级伤残 | 本人工资的70%或安排工作 | ||
六级伤残 | 本人工资的60%或安排工作 | ||
11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2017年全国标准:672320元 |
12 | 丧葬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6个月上年度本市社平工资 | 2017年上海标准39024元 |
13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配偶:死者月平均工资的40%;其他亲属:死者月平均工资的30%;孤寡或孤儿:上述标准增加10%, | 配偶和其他亲属最低1246元/月孤寡或孤儿最低1332元/月 |
与其他赔偿关系 |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由第三人支付工伤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工伤费用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在获得第三人赔偿后,还可以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工资补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 ||
注:本表中的数字均为上海2017年标准,按照2016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504元/月计算。 | |||
本人工资的定义:是指工伤人员因工作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上海市从4月1日开始,对201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两项标准涉及工伤人员本人,一项标准涉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
一是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致残一级的,增加500元/月;致残二级的,增加480元/月;致残三级的,增加450元/月;致残四级的,增加420元/月。
二是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也进行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0元/月。
三是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也同时进行调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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