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工伤保险报销流程
青岛工伤保险报销流程是怎样的?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下面搜集了具体内容,欢迎浏览!
青岛工伤保险报销流程:
一、工伤申请
1、申请条件:
⑴伤(亡)者是在青岛市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
⑵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受伤害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⑶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职工(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应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向工伤保险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职业病的需先到职业病防治院进行确诊)。
2、受理部门:青岛市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办工伤处及四区办(以下统称机关保险办)。
3、申请人应向机关保险办提供的材料:
⑴填报《青岛市事业单位工伤认定申请表》;
⑵ 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⑶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⑷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⑸两名以上的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⑹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⑺其他根据情况需要提交的材料。
3、办理程序:
⑴机关保险办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录入微机开出《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如材料不齐的,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开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每周五将一周内各参保单位报送的工伤材料经初审后集中送交劳动保险工伤认定处并签字确认。
⑵工伤认定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在10个工作日内开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开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工伤认定处在正式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并于3日内送达机关保险办工伤处,签字确认。机关保险办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申请人。
⑶如参保单位因特殊情况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机关保险工伤处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流程: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或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有用人单位、受伤害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到三楼工伤鉴定窗口办理相关工伤鉴定手续。
三、工伤保险待遇拨付工作流程:
1、工作时限:
⑴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定期伤残津贴、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五至十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作出工伤鉴定等级之日起10日内核准;
⑵工亡职工的丧葬费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核准;
⑶供养亲属核定自收到申请及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定决定,对需调查核实的,最长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定决定;
⑷每月25日拨付工伤医疗费。
2、工伤待遇拨付:
⑴初审:根据工伤鉴定结论、因工死亡认定书审核工伤待遇,打印《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一)、(二)》。
⑵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家属核对,核实无误后: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家属在《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一)、(二)》中加盖单位公章及职工或家属盖章签字,并由用人单位交回两份。
⑶处长复审:处长在《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一)、(二)》中复审。
⑷财务复核:财务处对《青岛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表(一)、(二)》进行复核,并将工伤保险待遇划拨到用人单位帐号。
⑸归档:每季将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材料立卷归档。
3、工伤医疗待遇:
⑴各定点医院每月1-10日将上月医疗费结算单据报机关事业工伤处,每月12日机关事业工伤处将医院医疗费结算单据报送劳动保险待遇拨付处进行审批;各单位每月11-20日将上月需手工报销的医疗费结算单据报机关事业工伤处,每月22日机关事业工伤处将手工报销的医疗费结算单据报劳动保险待遇拨付处进行审批,并取回劳动保险待遇拨付处审核并盖章确认的医院医疗费结算单据;次月12日取回盖章确认的手工报销的医疗费结算单据。
⑵机关事业工伤处将结算单据录入微机并报财务处进行医疗费拨付。
⑶归档:每季将工伤医疗费原始单据审批材料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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