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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伤保险的认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以下是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欢迎阅览!
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豫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三定”方案解决职能交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党组【2016】77号)规定,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统一归口工伤保险处负责。为保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正常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按照本通知执行。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按照《关于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5】3号)执行。
二、鉴定依据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进行。
三、申报时间
每年机关、事业单位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分两次进行。上半年4月1日至15日为申报材料时间,下半年9月1日至15日为申报材料时间。
四、申报材料
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由单位、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向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书面鉴定申请;
(二)按规定填写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见附件1)
(三) 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
(四)被鉴定人的原始病历等诊疗资料;
(五)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还应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和具体承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为本人或近亲属,如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由本人或近亲属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鉴定程序
(一)鉴定材料的审核与受理。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按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鉴定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完整的,应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时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逾期未补正的,按不予受理处理。
(二)鉴定结论的作出与公示。因病(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先抽调医疗卫生专家对申请人进行相应检查,由医疗卫生专家作出初步结论后,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上公示一星期,同时用人单位在本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间,用人单位、个人和近亲属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程序提起申诉。
(三)鉴定结论的送达。公示期满后,对鉴定结论无异议的,鉴定结论在15个工作日内以邮寄方式送达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个人和近亲属。用人单位、个人或近亲属拒绝签收的,视为已经送达。
六、其他有关事宜
(一)个人提出鉴定申请的,被鉴定人应按要求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经两次通知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检查的,视为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退回申请材料。
(二)用人单位提出鉴定申请的,由用人单位负责通知和带领被鉴定人在规定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参加检查,被鉴定人有配合检查的义务。被鉴定人不配合检查的,视为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带领被鉴定人到指定的地点参加检查造成无法鉴定的,视为放弃鉴定申请,退回申请材料。
(三)被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不配合检查、伪装病情,弄虚作假的,将书面通知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并在鉴定表上注明事由。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工伤保险处(略)
附件: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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