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工伤保险费率

时间:2020-09-03 15:04:28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佛山2017年工伤保险费率

  佛山2017年工伤保险费率出台了,市社保局发布,从7月1日起,我市用人单位首次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所确定行业的基准费率,用人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仍以行业基准费率为基准进行浮动。

  

  我市对7月1日首次适用浮动费率政策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升高(高于2017年6月缴费费率)的用人单位,实施阶段性下调费率措施,即按其2017年6月的缴费费率征收,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或有新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出台为止。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查询工伤保险浮动档次及费率:佛山社保信息网、5S电子税务服务厅(仅限开通社保费网上申报的单位)、佛山社保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申报系统(仅限机关事业单位)。

  如用人单位对浮动费率有异议的,可于本月10日前到市人社局服务大厅提出复核工伤保险费率的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将按照确定的费率征收工伤保险费。如对核定的工伤保险费率不服的,参保单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关于核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

市直各参保单位:

  根据《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佛山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若干问题的'通知》(佛人社〔2017〕76号)的规定,我市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现将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可通过佛山社保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申报系统(仅限已经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或登陆佛山社保信息网(http://www.fssi.gov.cn),查询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浮动档次及费率。

  二、参保单位如对浮动费率有异议的,可于2017年6月10日之前,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大厅提出重新复核工伤保险费率的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将按照确定的费率征收工伤保险费。

  三、参保单位如对核定的工伤保险费率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附件: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佛山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若干问题的通知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7年5月31日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佛山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若干问题的通知

  佛人社〔2017〕76号

禅城、南海、高明、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佛人社〔2016〕130号)以及《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佛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佛人社〔2016〕131号),我市工伤保险费率首次浮动的时间为2017年7月1日。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17年7月1日,我市用人单位实施首次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用人单位首次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所确定行业的基准费率,用人单位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仍以行业基准费率为基准进行浮动。

  二、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对2017年7月1日首次适用浮动费率政策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升高(高于2017年6月缴费费率)的用人单位,实施阶段性下调费率措施,按其2017年6月的缴费费率征收,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或有新的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出台为止。

  三、2017年7月1日首次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的统计时段为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四、工伤保险支缴率中工伤保险待遇的核算问题。用人单位或个人在统计时段内享受的一次性发放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费支缴率计算范围,非一次性发放的工伤保险待遇不纳入计算范围,以经办机构实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间为准。单位实际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以征收机构统计时段内缴费达账,经办机构接收的有效费用为准。

  五、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时间在统计时段内的工亡事故,纳入当次浮动费率统计范围。

  六、告知与复议

  (一)经办机构通过以下渠道告知用人单位核定的工伤保险浮动档次及费率。

  1.佛山社保信息网

  2.5S电子税务服务厅(仅限开通社保费网上申报的单位)

  3.佛山社保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申报系统(仅限机关事业单位)

  (二)用人单位对浮动费率有异议的,可于2017年6月10日之前,至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重新复核工伤保险费率的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将按照确定的费率征收工伤保险费。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以及《佛山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费率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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