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工伤保险费率

时间:2022-11-27 20:48:39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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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2017工伤保险费率

  日前,东阳市发布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新浮动费率办法实行后,全市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继2015年10月1日起的0.75%,再次降低至0.62%,新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预计2017年将为用人单位减负 561.22万元。

  

  自2015年10月1日起,东阳市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细化基准费率档次,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由三类调整为八类。根据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费用使用对用人单位适当上浮或下浮费率。即属于一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属二类至八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和向下浮动。

  行业内费率档次浮动办法。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占缴费总额的比例(以下简称支缴比例)实行费率上下浮动。征收费率高低与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及工伤保险费使用挂钩。一类行业的用人单位,上年度支缴比例不满120%的,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征收;支缴比例满120%(含)以上的,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120%征收。二类至八类行业的用人单位,上年度支缴比例不满80%的,按基准费率的80%征收;支缴比例满80%(含)以上不满120%的,按基准费率征收;支缴比例满120%(含)以上的,按基准费率的120%征收。

  东阳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办法的实施将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既有利于降低工伤发生率,促进工伤预防,又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全市经济协调发展。经测算,2017年实施浮动费率后,费率下浮的企业有5769户,维持基准费率的企业有1116户,既充分考虑了用人单位的权益,也有利于调动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

  东人社〔2017〕41号

各用人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加强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现就一至八类行业执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业内费率档次浮动办法。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用支出占缴费总额的比例(以下简称支缴比例)实行费率上下浮动。

  1.一类行业。分为二个档次,支缴比例不满120%的',按基准费率征收;支缴比例满120%(含)以上的,按基准费率的120%征收。

  2.二类至八类行业。每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支缴比例不满80%的,按基准费率的80%征收;支缴比例满80%(含)以上不满120%的,按基准费率征收;支缴比例满120%(含)以上的,按基准费率的120%征收。

  3.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参保后初次缴费费率,按浙人社发〔2015〕96号文件规定的相应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二、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社保缴费年度每年浮动一次,具体缴费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三、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东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阳市财政局

  东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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