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工伤保险需要什么资料
办理工伤保险需要什么资料?很多朋友对此都不是十分了解,下面我们就去看看具体的情况吧!
办理工伤保险需要什么资料:
(1)用人单位需提供《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原件、事故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住院医疗药品汇总清单;
(2)转外就医需提供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证明经社保处同意后前往治疗;
(3)假肢、义眼、镶牙和代步等辅助器具需提供《安置、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
(4)职工因工死亡的,还需提供死亡证明,供养亲属户口本、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供养证明,就读证明,供养亲属开户银行账号(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供养亲属抚恤金审批表;
(5)交通事故工伤的还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书》。
(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需提供《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书》复印件、事故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须事故当事人签字同意)。
拓展阅读:建筑工程违法分包,工人受伤是否算工伤?
案情简介
广东某建设公司将其承建工程中的部分模板工程分包给钟某,但是钟某并没有领取营业执照,钟某又雇请葛某到工地做工。2015年1月5日,葛某在工地安装底板时从木架上摔下,摔伤了头部和左手,于当日住院治疗。
出院后,葛某于2015年6月8日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7月27日,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葛某在工地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2015年10月30日,建设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工伤决定。
案件解析
建筑公司称,其与葛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葛某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应由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葛某在做工时不遵守安全操作规范,不穿戴安全防护装置,拒不听从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对发生的事故有重大责任,葛某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法院审理认为,建设公司是合法的用工单位,涉案工程由建设公司承包,再由其分包给钟某,钟某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应该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建设公司承担葛某的工伤保险责任。因此,伤者葛某在工作期间受伤,符合认定工伤的标准。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收到葛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行政程序合法,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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