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伤保险待遇
辽宁省工伤保险待遇是怎样的?为了让各位有所了解,下面搜集了相关的内容。一起去看看吧!
辽宁省工伤保险待遇 篇1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适用伤残等级:一至十级。
2.支付标准: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的本人工资。
3.特别说明:
(1)“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伤时的本人实际工资,该工资标准不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00%,不低于当地社平工资60%;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适用伤残等级:五至十级。
2.支付标准: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的工伤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社平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3.特别说明: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劳资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适用伤残等级:五至十级;
2.支付标准:五级(28个月)、六级(24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的工伤职工月平均工资。
3.特别说明:
(1)“月平均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相比较,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算工伤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劳资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
(3)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停工留薪期待遇
1.适用范围: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2.支付标准: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特别说明: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五、伙食补助费
1.适用范围:住院治疗工伤的工伤职工。
2.支付标准:
(1)职工在本市住院治疗工伤的'日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统筹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70%再除以30天计算;
(2)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日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统筹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除以30天计算。
3.特别说明:
(1)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应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
六、住院期间护理费
1.适用范围:住院治疗工伤的工伤职工。
2.支付标准:按82元/天(目前标准)乘以工伤职工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3.特别说明:
(1)工伤职工住院期间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2)劳动者主张住院期间护理费的,应当提供由医院出具的劳动者住院期间需要生活护理的证明;
(3)工伤职工住院期间,如用人单位派人对其进行护理,则用人单位无需再另行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
(4)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七、生活护理费
1.适用范围: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
2.支付标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特别说明:
(1)生活护理等级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3)法律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八、外地就医交通费
1.适用范围: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2.支付标准:凭火车票、船票、汽车票每次就医报销一次工伤职工本人的往返交通费,其中不含火车软卧票和飞机票。
3.特别说明: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需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报经办机构同意;
(2)外地就医交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辽宁省工伤保险待遇 篇2
大连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是按照工伤职工鉴定的不同的伤残等级,进行不同的赔偿,具体的工资标准要根据劳动者受伤前的平均工资来进行计算;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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