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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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各类疾病死亡或者从医疗机构初次接诊时间起计算,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内并且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用人单位正当利益,实施非本岗位工作职责的行为受到伤害的';
(三)受指派参加抢险救灾、防治疫病或者因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或者感染疫病的;
(四)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五)在工作时间内受单位安排从事临时性的指定工作时发生事故伤害的;
(六)在工作时间内,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不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的。国家对视同工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在实施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过程中伤亡的;
(二)因醉酒直接导致伤亡或者因醉酒处于神志不清状态而发生伤亡事故的;
(三)自残、自杀或者在用人单位明令禁止并且明显警示的情况下,超越本岗位职责擅自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动用危险器具等导致伤亡的。
国家对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延伸阅读:辽宁生产经营单位须为员工缴工伤险
近日,《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辽宁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辽阳:对工伤保险待遇政策进行调整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6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辽人社〔2016〕229号)文件要求,日前,辽阳市对参保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进行了调整。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范围为:2015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此次调整涉及我市参保人员630人,每年基金新增支出6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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