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情况: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a、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b、醉酒导致伤亡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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