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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工伤伤残津贴待遇支付审核办事指南
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下面,就和社保网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彭州市工伤伤残津贴待遇支付审核办事指南 ,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工伤伤残津贴待遇支付审核
2.办理单位: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3.办理窗口:彭州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医保大厅29号窗口
4.办理时限:60分钟(特殊情况除外)
5.窗口电话:028-82076157
6.投诉电话:028-83886362
二、法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号);
3.《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通知的通知》(成府函〔2011〕112号)。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报人持相关材料向29号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之申报人应补齐的材料,待申报人补齐全部材料后受理。
第二步:对申报人材料受理后,转交后台进行待遇审核结算。
第三步:29号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后台审核结算结果打印拨付单据,经申报人核定金额无误并签字确认后转交后台进行基金支付审批与拨付。
四、申请资料
1.单位填报的《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伤残津贴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
3.《成都市企业职工因公(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复印件。
五、前置条件
1.发生工伤、确诊职业病的人员以及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期缴费。
2.工伤等级达到1—4级的工伤人员。
六、温馨提示
工伤等级为5—6级的工伤人员,如果享受伤残津贴由单位支付。
如政策发生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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