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伤保险缴纳比例

时间:2022-06-23 21:03:21 工伤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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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工伤保险缴纳比例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全国工伤保险缴纳比例,我们来看看。

  工伤保险缴纳的比例是多少?

  工伤保险缴纳的比例是多少?或许很多人对此都不是太了解。工伤保险费全部由单位承担,劳动者个人不缴纳。我们这里所说的工伤保险缴纳比例是针对行业来说的。行业不同,单位所要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也就不同。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各行业工伤保险缴纳的比例是多少。

  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首先,由于行业不同,工伤保险的缴费肯定不一样,带着该问题,我们首先了解针对工伤风险程度,对行业的划分为三类,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类别划分详情如下:

  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5%)

  行业包括: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餐饮业,住宿业,零售业,批发业,邮政业,仓储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软件业,计算机服务业,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十新闻出版业,卫生,电视、广播、电影和音像业,教育,文化艺术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专业技术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1.0%)

  行业包括:房地产业,环境管理业,娱乐业,农副食品加工业,水利管理业,饮料制造业,体育,公共设施管理业,食品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牧、渔业、林、农、渔服务业,藤、竹、木材加工及木、草制品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家具制造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造纸及纸制品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装饰业,建筑安装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辖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2.0%)

  行业包括: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其他采矿业。

  根据每个行业风险的大小,确定了三种工伤保险的缴纳比例。风险越大的行业,缴费比例也就越高。小编在此提醒各位劳动者,工伤保险费用是不用劳动者自己缴纳的,全部由单位承担。

  兼职工,工伤保险如何处理

  工伤保险国家为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制度,使劳动者因工而受到生命健康威胁时能获得一定基本的生活保障。那么,兼职工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者,其工伤保险是如何规定的?能享受工伤待遇吗?本文整理了兼职工,工伤保险如何处理的相关内容,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案例:孙某为某服装有限公司制衣工,该公司为孙某参加了工伤保险统筹。2012年9月,因该服装公司放假,孙某便到另一服装厂从事短期工作。2012年11月13日,孙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头部受伤。孙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2年12月,经该服装厂申请,孙某的受伤被认定为工伤。该服装厂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孙某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时被拒绝,并被告知因服装厂没有为孙某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应由服装厂自行承担,与为孙某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服装有限公司无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答复符合规定吗?

  律师回答: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服装厂应当及时为孙某办理工伤保险缴费手续并缴费,不能因孙某在原单位有工伤缴费就自然地免除了自己的责任。否则,到头来还是要由自己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三、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六、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八、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O**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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