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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办理材料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南宁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办理材料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津贴,需提供:
1、《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联),原件1份;
2、《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二孩生育证》或《再生育证》(区内应按卫计部门规定办理生育信息登记手续,外省的按当地计生条例规定出具相关证件材料),验原件(注:如通过广西人社基础信息管理平台能查询到有关信息,无需提供原件。);
3、《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出生后死亡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提供死亡证明材料),验原件(注:如通过广西人社基础信息管理平台能查询到有关信息,无需提供原件。);
4、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1份;
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1份(发票原件丢失的,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的发票存根1份,并签署《承诺书》);
6、女职工生育有并发症,提供与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对应的清单,原件1份;
7、男职工申报配偶生育医疗费用,需提供:
(1)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供配偶户籍所在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原件1份或就业部门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验原件;
(2)配偶参加异地生育保险,但不符合在当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提供配偶所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证明,原件1份。
8、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女职工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验原件;
9.女职工妊娠期内因先兆流产住院治疗的,提供当次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发票(原件1份)、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1份)。
(二)申报流(引)产医疗费用、津贴,需提供:
《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联),原件1份;
结婚证,验原件;
3、住院治疗,提供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1份;
4、门诊治疗,提供疾病证明书,原件1份;
5、医疗费用发票,原件1份(发票原件丢失的,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的发票存根1份,并签署《承诺书》);
6、男职工申报配偶流(引)产医疗费用,需提供:
(1)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供配偶户籍所在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原件1份或就业部门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验原件;
(2)配偶参加异地生育保险,但不符合在当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提供配偶所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证明,原件1份。
7、申报异位妊娠(宫外孕)和葡萄胎医疗费用,提供与医疗费用发票对应的清单,原件1份;
8、领取失业金期间流(引)产的女职工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验原件。
(三)申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结扎(复通)、皮埋术等待遇,需提供:
1、《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联),原件1份;
2、疾病诊断证明,原件1份;
3、医疗费用发票,原件1份(发票原件丢失的,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的发票存根1份,并签署《承诺书》);
4、男职工申报配偶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管结扎(复通)、皮埋术医疗费用,需提供:
(1)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提供配偶户籍所在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原件1份或就业部门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验原件;
(2)配偶参加异地生育保险,但不符合在当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提供配偶所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证明,原件1份。
(3)结婚证,验原件。
5、领取失业金期间生育女职工申报生育医疗费用,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验原件。
(四)其他材料:
生育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在北部湾经济区内跨统筹地区就业且未中断缴费的参保职工,应提供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生育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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