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产假规定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关于女性产假的法律有国家的法规和陕西省地方规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公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以上标准全国统一执行。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由于各地政策可能有差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日期晚于《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因此,可以向当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咨询,除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待遇外,陕西省内晚育的是否还还享受“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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