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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社会生育保险介绍
一、什么是社会生育保险?
社会生育保险是国家针对女性生育行为、生育特点,通过国家强制手段征集生育基金,为怀孕和分娩的职业妇女及时提供经济帮助,保障参保母子的基本生活和健康,确保社会人口再生产和妇女、儿童权益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我市社会生育保险从1998的3月1日起实施,在2000年4月作了补充规定。
二、哪些人员应参加生育保险?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市属集体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按规定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职工,中央、省和其他驻莞企业、机构及其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须同时参加生育保险。
(二)镇区属集体企业、镇区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按我市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在参加养老保险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须以镇区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
三、生育保险费缴交办法:
职工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筹集基金。上述第二条第 (一)项中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由单位按全部在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逐月缴纳;第(二)项中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由单位按本市(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乘以在职职工人数逐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四、生育保险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投保两个月后,符合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产的,根据其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分别按以下标准,一次性享受定额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待遇:
参保产妇生育出院后,若在产褥期(产后六周内)患生育引起的疾病时,其住院基本医疗费分别按以下办法支付(其他疾病按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可由生育保险基金报销90%,个人负担10%;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参保夫妻自愿终生只生一个孩子,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并在计划生育部门领取有效的独生子女证明后,可一次性享受280元假期工资待遇。
五、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1、参保女职工在生育或流产医疗终结后,可以到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办理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待遇。参保男职工在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可申请假期工资待遇。送报的资料为:在社保部门领取和填写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需单位盖章)。若参保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医疗终结后,逾期不办理申领手续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待遇,社保部门不再为其办理报销手续。
2、参保女职工患生育引起疾病住院医疗费的申报办法:在住院前按左表要求提交资料填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出院后在30天内凭此表和计划生育服务证各页复印件、《出生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卡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原件、住院医疗费结算收据原件到社保部门办理生育疾病医疗费报销手续。
3、待遇发放办法: 参保人送报的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资料齐备,准确且符合规定的,从送报之日起一个月内,该参保人待遇通过广东发展银行东莞分行拨入其社会保险卡的金融帐户或指定的发展银行帐户。
持社会保险金卡的参保人,可在全市任何一家广东发展银行领取生育待遇;持社会保险银卡的参保人,可到该镇区指定广东发展银行领取。
社会保险卡用户了解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到帐情况,请查询电话2487766。
操作程序如下:
拨通2487766—选择储蓄业务(按2)—输入18位帐号—输入查询密码(初次使用密码为存折最后一页“存折号码”或无开存折的密码为7个0)。
即可查询社会保险卡金融帐户信息。
六、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方法
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保部门追回全部虚报、冒领款项,并依法给予处罚。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投保两个月后,符合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产的,根据其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分别按以下标准,一次性享受定额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待遇:
参保类别 项目 |
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
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
除填写《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领表》外,需提交以下资料:
|
经产道分娩
|
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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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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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出院诊断证明(原件)、住院费收据、(原件)、计划生育服务证各页(复印件)社会保险卡(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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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宫产
|
5000元
|
3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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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产及死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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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3个月的750 元,
不满7 个月的1200 元,满7个月死胎到500 元
|
不满3 个月的500 元,
不满7 个月的800 元,
满7 个月死胎到1600 元
|
生育出院诊断证明(写明孕期原件)、收费收据、(原件)、计划生育服务证(复印件)、计生部门证明、社会保险卡及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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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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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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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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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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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职工假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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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元
|
280元
|
生育出院诊断证明(原件)、住院费收据、(原件)、计划生育服务证各页(复印件)、社会保险卡(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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