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及报销流程细则

时间:2022-12-10 01:46:38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及报销流程细则

  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及报销流程细则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及报销流程

  一、管理模式

  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市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区县(自治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

  二、参保

  缴费单位到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及资料: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3、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交的资料。

  (二)受理时限

  各区县(自治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及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的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三、就医

  生育女职工在妊娠3个月后,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到其所在地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重庆市职工生育就医证明》,并选择1家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再)生育服务证》;

  (二)本人身份证;

  (三)一寸近期免冠相片2张;

  (四)代为办理的,提交办证人身份证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生育女职工需持《重庆市职工生育就医证明》,到所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进行就医。

  四、生育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职工在选定的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进行分娩、终止妊娠及治疗并发症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职工个人支付部分,由职工本人与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直接结算;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职工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服务机构结算。

  参保职工分娩、终止妊娠及治疗并发症、实施计划生育手续及进行产前检查等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或在市外及非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并妥善保存好相关凭证。于手术及治疗结束后90日内由生育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府令第181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到职工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

  五、申领生育生活津贴

  女职工在生育结束后90日内由生育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府令第181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材料到职工所在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一次性申领。

  六、年度结算时限

  参保职工应在每年第1季度内到其所在地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完上年度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拓展】一般报销流程

  主要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已为职工缴纳一定时间的社保;各地政策不同,如北京市要求连续缴纳社保9个月,广州市要求累计缴纳社保1年,上海市要求生产当月在缴纳社保即可;

  2、已办理参保备案,并在当地生育;

  3、当地人社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范围

  一般规定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广东省规定

  1、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产假计算: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4、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男职工假期津贴。

  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看护假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1、不符合国家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的费用;

  2、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3、分娩期外治疗生育并发症的费用。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及报销流程细则】相关文章:

常州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待遇报销办理流程11-02

重庆市生育保险的报销流程06-02

重庆市生育保险报销流程06-28

重庆市的生育保险报销流程03-06

常州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待遇报销办理材料11-02

常州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待遇报销办理地点11-02

生育保险的报销流程06-22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07-02

生育保险报销的流程06-09

西藏生育保险报销多少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