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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超生罚款标准规定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经1999年4月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29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根据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山西超生罚款标准规定,欢迎阅读!
山西超生二胎最新政策:
《山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8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及生育第三个子女的,依照《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征收;
(二)违反《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不含本数)子女的,在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40%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子女加收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10%,合计征收14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30000元;
(三)违反《条例》规定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依照本条第(一)项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标准征收;非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依照本条第(一)项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标准征收;非婚生育第三个子女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四)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的基础上,加收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10%的社会抚养费;
(五)违反《条例》规定收养、送养、寄养子女的,按计划外生育处理并依照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六)符合《条例》规定的情况,但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1000元至3000元;符合再婚生育条件生育第三个子女但未经批准的征收3000元。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被查出时上一年度收入征收。如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应当以公布的标准计算征收;实际收人高于公布标准的,应当按实际收人计算征收。
条例修改
2002年9月28日,根据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8年11月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4年5月29日,根据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1月20日,根据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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