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一样吗?
在实践中,“三期”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经常有劳动者提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和生育津贴的请求。那么,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可以同时支付吗?两者是否为同一概念?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
实际上,生育津贴就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与生育津贴是重合的,用人单位无需同时支付。
那么,劳动者的生育津贴由谁来承担?按照什么标准支付呢?
按照2012年4月28日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具体支付办法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 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生育津贴低于劳动者产前工资的,单位是否应当补足?
对于此问题,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各地基本上都出台了相应的规定,普遍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产前工资补足。例如,《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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