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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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释义:生育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释义】
(1)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
根据本法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津贴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休产假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
因此,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支付期限一般与产假期限相一致,期限不少于90天。
(2)职工未就业的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社保法规定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这里所说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主要是指未就业妇女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3)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据了解,生育保险待遇同其他社保种类待遇的享受一样,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本法规定了两个条件:
第一,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是社会保险制度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只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之后,才能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生育保险也是如此,只有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其职工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是用人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那么,理所当然地该单位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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