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享受哪些待遇?
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险五险之一,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市于2008年和2014年分别启动实施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企业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机关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待遇的范围
(一)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不享受生育津贴,工资等待遇由按原渠道列支。
(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
(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
(四)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五)国家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费用。
三、就医流程和医疗费用结算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就医管理。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做妊娠诊断、检查、分娩、引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应持本人《医疗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生育证》等有关材料,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科室进行待遇资格确认,办理门诊或住院手续。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实行联网即时结算,产前检查、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个人零负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一定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费用结算。
长期驻外地的参保人员和需异地分娩的本地参保人员,应持单位出具的外地诊疗或生育申请,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登记,并选择当地一家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生育的定点医院,参保人员因就诊、急救等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须在5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以上两种情况发生的与生育有关的医疗费用,职工或家属持有关材料,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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