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时间:2022-03-07 11:00:18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广州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其中一项,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下面小编带来广州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欢迎阅读!

  广州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篇1

  一、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发放标准

  注:生育保险津贴: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办理,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 16 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 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 (天)× 10 (天)。

  三、其它

  (1)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用人单位要依据《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广州市实施 < 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 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低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职工的实际支付,若职工本人平均工资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

  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

  广州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篇2

  【承办机构】:广州社保局或分局

  【办理事项】:申领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咨询电话】:

  【相关业务】:广州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流程

  申领条件:

  1、男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广州生育保险;

  2、未就业配偶持有效的本市失业登记证件;

  3、未就业配偶没有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4、计划内生育。

  申领资料:

  1、本市失业登记证明资料;

  2、与参保男职工配偶关系证明资料;

  3、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明资料;

  4、男职工所需资料,例如社保卡、身份证等。

  广州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篇3

  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正式施行,生育保险将实现同城同待遇。

  近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发布了《关于广东省直统筹生育保险移交广州市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凡已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广东省直统筹生育保险单位职工(以下简称“原省直统筹职工”),从今年1月1日起移转参加广州市的生育保险。同时,参保人按广州市现行生育保险的'政策、标准和办法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原省直生育保险的参保年限予以累计计算。

  据了解,按过去的规定,在广州工作的省直单位职工怀孕后,其产检及生育的医疗费用均需要自己先行垫付,才能凭发票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相比起广州市生育保险直接记账减免的流程要麻烦得多,而且报销标准也低于市级生育保险的标准。

  《意见》要求,根据20XX年底发布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生育保险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本市生育保险待遇的原省直统筹职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本单位所在行政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备案手续。已办理生育备案手续且20XX年1月1日前怀孕满16周未分娩的原省直统筹职工,用人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到本市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领取《广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原省直统筹职工凭《广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在个人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在领取《广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前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本市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此外,《意见》中明确,原省直统筹职工在20XX年1月1日后领取《广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的,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先由选定医疗机构记账,再由医保经办机构与选定医疗机构按平均费用定额标准结算。符合享受广州市生育保险待遇条件且在20XX年1月1日前怀孕满16周、未领取《广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的原省直统筹职工,在生育后1年内由用人单位携带医疗收费票据及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广州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篇4

  一、享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以上,并同时继续为其缴费的;

  2、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二、待遇核付项目及标准

  (一)女职工

  以生育(流产)时的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产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均缴费工资&pide;30(天)×产假期天数

  产假期天数计算办法:

  (1)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计划内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含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7)计划外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含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5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备注:计划外流产是指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但在计划外怀孕并实施了计划生育手术。

  (8)满7个月以上的、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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