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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保险的20个法律常识
1、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全部职工(不含退休人员)。
2、职工生育保险的费率是多少?如何缴费?
答: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又包括孕产费用和计生费用,生育津贴包括产假津贴和计生津贴。
4、孕产费用是指哪些费用?
答:孕产费用指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用和住院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含诊治生育合并症和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生育合并症和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报销。
5、计生费用是指哪些费用?
答:计生费用是指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如: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含自然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6、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产前检查费用包括哪些项目的费用?
答:产前检查项目范围:血常规、血型、血糖、尿常规、白带常规、肝功能、肾功能、乙肝两对半、丙肝抗体、凝血功能、地中海贫血筛查、G6PD筛查、心电图、胎心监测、普通B超、普通产检。
7、哪些生育医疗费用可以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答:参保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应符合以下范围:(1)属于所在地执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属于所在地执行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3)属于所在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所列的孕产项目。(4)其他的计划生育手术项目。
8、参保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多少?
答:参保职工在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自付;在市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超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自费。(各地略有差异)
9、参保职工住院分娩的床位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什么标准支付?
答: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10、哪些情形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答:参保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的产假。
(2)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产假津贴的支付期限是多长?
答:产假津贴的具体支付期限为:
(1)生育的,98天。其中剖腹产、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2)怀孕未满16周流产的,15天。
(3)怀孕满16周流产的,42天。
12、计生津贴的支付期限是多长?
答:计生津贴的具体支付期限为:
(1)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
(2)放置宫内节育器的,3天。
(3)结扎输卵管的,21天。
(4)结扎输精管的,7天。
13、生育津贴如何计算?
答:以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
14、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如何计算?
答: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每月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的工资总额平均数,除以其每月参保职工的平均数确定。
15、用人单位无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计发的基数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用人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参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方法计算。
16、参保职工的生育津贴如何发放?
答:生育津贴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支付给参保职工。
17、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还需发放产假工资吗?
答: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职工生育津贴后,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其相应数额的假期工资。但是生育津贴标准低于参保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差额支付给参保职工。
18、参保职工什么时候开始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什么时候停止享受待遇?
答:参保职工自用人单位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自停止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9、参保职工享受待遇时连续参保时间不足12个月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如果可以,如何享受?
答:可以,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连续参保缴费(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视为连续参保)不足12个月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垫付,相应假期工资由用人单位垫付。自参保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月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其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分别由参保职工和用人单位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
20、参保职工怀孕后,享受孕产待遇有哪些就医规定?
答:参保职工怀孕后,应选定1家生育协议机构作为产前检查费用结算机构(下称产前检查机构),除因工作调动及住址变动的情形,孕期内不得变更。选定前的产前检查费用及在非选定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选定产前检查机构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原件:(1)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2)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其中,省外户籍的应同时提供本市镇(街)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参保职工可任选1家生育协议机构住院分娩,所发生的费用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办理费用结算。产前检查机构和住院分娩医疗机构可以不是同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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