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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办理和支付规程解读
一、生育津贴、计划生育津贴和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的审批支付
(一)申领生育津贴所需资料
1.准生证明复印件;
2.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3.诊断证明原件。女员工生育时难产的,须出具难产诊断证明,要求一次性填写,如有涂改,须加盖主治医师私章和诊断证明专用章;
4.晚育并在产假期间领取的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5.女员工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填写的清晰、无涂改痕迹的《女员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审批表》(填写要求详见附件2);
6.女员工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停发工资证明》(附件1);
7.女员工所在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填写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证明》复印件;
8.本人身份证及银行账号复印件。
(二)申领计划生育津贴所需资料
1.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单复印件(B超报告单、化验单等);
2.诊断证明原件。属宫外孕或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须明确怀孕时间,要求一次性填写,如有涂改,加盖主治医师私章和诊断证明专用章;
3.病理资料复印件:门诊手术的,须提供门诊病历等资料,住院手术的,须提供出入院记录和病案首页等资料;
4.女员工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填写的《女员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审批表》(填写要求详见附件2);
5.女员工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出具的《停发工资证明》(附件1);
6.女员工所在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填写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证明》复印件;
7. 本人身份证及银行账号复印件。
(三)申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所需资料
1.准生证明复印件;
2.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3.诊断证明原件。要求一次性填写,如有涂改,须加盖主治医师私章和诊断证明专用章;
4.员工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填写的清晰、无涂改痕迹的《员工随矿家属享受生育补助金审批表》(填写要求详见附件3);
5.员工所在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填写的《员工随矿家属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证明》原件;
6.非农业家庭户口本复印件;
7.参保员工的身份证与银行账号复印件。
(四)审批支付流程
1.员工及员工随矿家属生育后,参保员工本人须持相关资料到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申报。
2.员工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单位人事劳资部门公章后,自休假之日起6个月内,持相关资料,到所在驻矿企业人事劳资部门核定生育津贴及生育补助金发放标准。
3.发放标准核定后,员工所在单位持相关资料并填制《享受生育津贴与生育补助金人员花名册》送往所在区域内综合保险所。
4.综合保险所收集相关资料进行初审,于每月30日前将合格资料及《享受生育津贴与生育补助金人员花名册》报送医疗保险科复核。
5.医疗保险科于每月10日前完成核定,并按照《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情况统计表》中的统计金额及时拨付报销资金。
6.综合保险所在收到拨付资金的5个工作日内将生育保险待遇打入参保人员银行账户中。
二、医疗费用的报销
(一)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所需资料
1.诊断证明复印件;
2.门诊病历;
3.处方及与其相对应的收费发票;
4.检查检验报告单及与其相对应的收费发票;
5.员工所在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填写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证明》原件;
6.本人身份证及银行账号复印件。
(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所需资料
1.诊断证明复印件;
2.出院证明(通知)原件;
3.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发票原件;
4.加盖医院印章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5.员工所在单位计划生育部门填写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证明》原件;
6.转外就医审批单。需到油田非定点医院生育的,应提前填制《长庆油田职工转外就医审批单》报本人所在区域综合保险所备案。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的,持相关证明材料在7日内补办转外就医审批手续;
7.本人身份证及银行账号复印件。
(三)医疗费用的报销流程
1.员工自休假之日起6个月内,携带报销医疗费用所需资料到本人所在区域综合保险所办理报销事宜;
2.综合保险所对收集资料按规定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报销金额打入本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中。
三、符合“单独二胎”政策生育的,生育保险待遇的办理和支付事宜,待有关省区和油田相关政策出台后另行明确。
四、本规程从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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