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生育津贴的规定

时间:2023-01-20 08:29:07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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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生育津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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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天津生育保险可分为居民生育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两种,每种保险的待遇内容是不一样的。

  建立生育保险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本市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按照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其他资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四项:一、产前检查费;二、生育医疗费;三、生育津贴;四、计划生育手术费。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具备两种条件:

  一、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二、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的详细规定:

  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按日计算;

  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4计算;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日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天津生育津贴有多少钱?女职工生育遇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

  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对于同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和居民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具体衔接方法:

  (一)对于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的,优先记入职工生育保险。

  (二)对于中断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并在三个月内足额补缴费的,从中断缴费之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补缴费的,从办理补缴费手续次月起计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对于未补缴职工生育保险费的,从中断缴费当月起,记入居民生育保险。

  (三)在一次妊娠周期内,参保人员所发生的产前检查费,按照参保险种对应的限额支付标准分别计算,不重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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