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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生育保险费率将动态调整
省人社厅出台《关于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明确今后生育保险费率将实行动态调整,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出现当期赤字可上调费率,运行有结余可下调费率。
了解到,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无需缴费。根据《意见》,当设区的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出现当期赤字,且全市累计结余可释放水平(即全市累计结余/全市当期月平均赤字)不足15个月时,可上调生育保险费率;当设区的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当期结余,且全市累计结余超过15个月平均支付水平(即全市累计结余/全市当期月平均支出)时,可下调生育保险费率。
此外,《意见》还要求完善生育保险政策,规范待遇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参保人员的待遇。要加大付费方式改革力度,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要按规定实行按单元、病种付费,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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