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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宁夏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希望大家喜欢!
一、宁夏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近日,宁夏人社厅会同财政厅出台新规,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宁夏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结存的地区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促进扩面参保,均衡用人单位负担,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宁夏规定,各统筹市要根据测算数据,分析计算生育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将基金结存量控制在合理范围。生育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在6~9个月之间的属于合理结存量。
宁夏要求各统筹市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近3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实际情况,对基金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将生育保险费率降低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对生育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低于3个月的,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适当调增生育保险费率。
二、拓展:
1、基本简介
其宗旨在于通过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维持、恢复和增进生育妇女身体健康,并使婴儿得到精心的照顾和哺育。
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现金补助主要是指及时给予生育妇女的生育津贴。有些国家还包括一次性现金补助或家庭津贴。实物供给主要是指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医疗服务以及孕妇、婴儿需要的生活用品等。提供的范围、条件和标准主要根据本国的经济状况确定。
建立生育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生育状态的劳动妇女的身体健康,减轻其因繁衍后代而产生的经济困难,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的延续。生育保险不单单是指对女职工生育子女所花费的生育手术费、住院费等费用的补偿,还应当包括通过建立社会生育基金的方式,对女职工在规定的生育假期内因未从事劳动而不能获得工资收入的补偿。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2、给付条件
生育保险是有条件支付的,各国规定的条件不一致,主要包括:
1、受保人不再从事任何由报酬的工作,雇主不再支付受保人全部或部分工资。
2、缴纳的保险金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限和数额。
3、受保人必须达到一定的工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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