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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举办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培训班
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生育合法权益,提升管理服务水平,1月7日至8日,全区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培训班在拉萨举办。
培训就我区2015年10月5日颁布实施的《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中的生育保险政策、保险经办流程、基金管理等主要内容及相关问题进行解读,各地(市)参会人员对经办环节的各种疑问进行了讨论交流。
据了解,《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在2007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重大的政策调整和制度改革,扩大了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调整了统筹层次、缴费比例、基金管理、经办规程等内容,实行了生育医疗费用包干结算,扩大了生育津贴的支出范围,新增了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和男职工的护理津贴支出项目,依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监管力度。《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同时废止。
延伸知识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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