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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2016北京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已经出炉,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的说明,供大家参考!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3年9月1日施行以来,为稳定本市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需要修改《条例》涉及生育政策的条款以及相关配套规定。
一、修改的必要性
(一)修改《条例》是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需要。
根据十八届五中全会“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的决策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通过之后全面两孩政策已在全国同步实施,但再生育子女的条件、依法生育的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等重大问题都需要由地方性法规规定,因此亟需修订本市《条例》。
(二)修改《条例》是深化计划生育服务改革的需要。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赋予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需要配套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删去不符合现状的管理措施,需要通过修改《条例》以法治方式推动和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
二、修改的总体思路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紧紧围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进行修改。二是调整完善奖励保障、技术服务、法律责任等计划生育配套制度,通过立法引领、推动和保障本市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三是采取修正案的形式,修改重点章节和关键条文,参照上级工作部门的指导意见和借鉴外省市条例修改的内容,结合本市实际设定再生育情形和奖励保障标准。对上位法未作修改以及适合在配套规章中解决的问题,暂不修改。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一是修改《条例》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条件和程序予以明确。二是删去了第十八条生育间隔的规定。(草案送审稿第六条、第七条)
(二)关于调整完善奖励保障政策措施。
一是修改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去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对晚婚晚育和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进行奖励的规定。二是增加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计划生育奖励产假、配偶陪产假等福利待遇的规定;三是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草案送审稿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关于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
一是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在信息通报制度里增加发展改革部门,删去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的规定。二是根据生育政策调整,两孩以内不再进行审批,删去第十九条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的规定。三是删去了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草案送审稿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四)关于修改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是删去了对已享受奖励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退还已领取奖励费的规定。二是删去了第四十一条关于计划生育手续与户口挂钩规定。三是删去了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法律责任的规定。(草案送审稿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此外,还对部分条款进行了文字修改。(草案送审稿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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