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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二胎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导语:天津市二胎生育津贴领取条件是怎样的呢?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天津市二胎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天津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4计算。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1、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本市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是: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城镇社会组织及其职工)。
2、覆盖范围中的“城镇各类企业”如何界定?
城镇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津办事机构和私营企业等。国家机关包括人大、政协机关,党群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3、覆盖范围中的“职工”概念是什么?
“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驻津办事机构职工是指中方职工;港、澳、台商投资企业职工是指内地职工。
4、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范围是什么,由哪些项目构成?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一个统筹层次,执行统一政策。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其他资金四项构成。
5、生育保险费由谁缴纳,费率是多少?缴费上下限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8%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6、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首先,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其次,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7、哪些费用可以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允许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的费用主要包括四项:一是产前检查费,二是生育医疗费,三是生育津贴,四是计划生育手术费。
8、女职工生育津贴按什么标准领取?
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终止妊娠的除外)。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工资数额除以30.4计算。
9、生育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如何计算?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10、哪些情况可以增加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天数?
女职生育生遇以下情况时,可以增加领取生育津贴天数: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晚育(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11、女职工在分娩期出现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谁支付?
首先,分娩期出现并发症者是指从分娩开始,到本次分娩结束期间出现下列情况:①子宫破裂;②羊水栓塞;③产后出血大于500毫升且需输血急救者;④会阴Ⅲ度及复杂裂伤行缝合术的;⑤合并其它严重内科疾病的。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项目付费的办法100%支付。其中:因第⑤款发生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支付比例审核支付。
12、哪些情况下,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医疗费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是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二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三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四是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五是婴儿发生的各项费用;六是超过定额、限额标准之外的费用;七是不具备临床剖腹产手术指征,职工个人要求实施剖腹产术的,超出自然分娩定额标准的费用;八是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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