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产假新规定

时间:2020-10-03 20:37:32 生育保险 我要投稿

广东省产假新规定

  导语:《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昨日(27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正案草案对再婚和子女病残等特殊情况的再生育政策做出具体规定。另外,广东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今天我们就来看看相关资讯吧!

  广东省产假新规定

  女职工产假或延长50天

  原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加上98天顺产假后,现行的广东省女职工产假最少为128天,剖腹产等难产的.情况可增加30天,即158天。

  为提升新出生婴儿照顾水平,进一步鼓励群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修正案草案将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

  这意味着,修正案草案若获得表决通过,广东省女职工产假将由最少128天延长至最少178天。

  广东省产假新规定: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

  今年1月全国新修计生条例后各地产假排行。

  注:西藏、新疆暂未公布新计生条例;重庆规定可与单位协商休至子女一周岁,故理论上可休时间最长(排行以实际规定基础产假为准)。

  明确特殊情况再生育政策

  据了解,广东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12月30日审议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对于再婚和子女病残等特殊情况的再生育政策并未做出具体规定。

  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正是明确了特殊情况再生育政策。将原条例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的情形”,进行细化和明确,并针对婚育状况的复杂性,设置兜底条款。

  再婚夫妻再生育包括以下情形:

  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绝育夫妻复通不用再审批

  新的修正案草案还取消了对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行政审批。凡已经采取绝育措施的群众,不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均可自行到医疗机构实施复通手术。

  另外,按照原条例,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当地县(市、区)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倍以上6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修正案草案则对该基数明确为“上年”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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