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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日前,相关部门下发了关于调整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公布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华北油田矿区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和基本生活,根据《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冀政〔2007〕34号),结合华北油田矿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华北油田矿区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及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 河北省华北油田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华北石油矿区生育保险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及河北省有关生育保险政策;制定管理办法;收缴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各项待遇。
第二章 基金征缴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基金。
第五条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由各用人单位缴纳,从企业成本中列支。参保人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暂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提取,今后依据实际情况按年度进行调整。各参保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每月填写《缴纳生育保险费月报表》(附件1),与其它社会保险费同时缴纳。
第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社保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在国有商业银行专户储存,单独列账管理,专款专用,余额结转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九条 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参保人员结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二)参保人员生育必须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华北油田矿区计划生育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条 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
(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
(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2天;
(四)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90天,其中分娩产前休假15天;
(五)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七)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奖励产假45天;
(八)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奖励产假30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单位停发工资,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 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须向用人单位提交计划生育证明、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用人单位初审后,于每月10~15日持《参保人员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审批表》(附件2)、生育证明、医学证明,到社会保险管理所申请拨付生育津贴。社会保险管理所核准,并报华北油田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批后,按月将生育津贴拨付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女职工本人。
领取生育津贴期间,女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或死亡的,从下月起停发生育津贴。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因生育进行产前门诊检查的费用、生育期间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如下:
(一)正常生育
1.产前门诊检查:标准不超过1200元;
2.正常产:三级医院1400元,二级医院1200元(单胎或双胎顺产);
3.多胎或难产:三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1600元;
4.剖腹产:三级医院4000元,二级医院3200元。
(二)终止妊娠
1.门诊检查费用:怀孕6个月以内终止妊娠,标准为600元,怀孕6个月以上,每增加一个月,增加120元;
2.终止妊娠:三级医院1200元,二级医院1000元。
超过以上标准的按标准支付,不足的按实际金额支付。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治疗并发症的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按不超过以下标准支付:
(一)孕情(环情)检查:20元;
(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三级医院250元,二级医院150元;
(三)输卵管结扎术: 三级医院1000元, 二级医院800元;(四)输精管结扎术: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400元。
第十五条 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费,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医疗费,符合支付范围的,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全额支付。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因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失败,导致怀孕流产,发生符合支付范围规定的治疗费用,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全额支付。
第十七条 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专家组鉴定,确定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及治疗费用(个体医疗机构实施节育手术或者恢复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的诊治除外),符合支付范围规定的,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全额支付。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生育费用等,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章 就医管理与结算
第二十条 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参保人员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对生育项目进行单独管理,遵守生育保险政策,配合社会保险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生育住院时,除急诊、急救情况外,应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生育住院前,应将《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原件和复印件(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还应持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证明)报所属社会保险管理所备案,持本人医疗保险证和IC卡在定点医疗机构登记住院。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从怀孕到分娩或终止妊娠,可自愿选择定点医院完成产前门诊检查和住院。生育前门诊检查的费用,刷卡记录信息后,由个人垫付现金,生育后持票据到社会保险管理所报销。住院医疗费通过刷卡记账,定期由社会保险管理所与医院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因计划生育节育措施失败,导致怀孕流产的医疗费,刷卡后由个人垫付现金,然后持收据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社会保险管理所报销。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进行输卵管、输精管复通发生的手术费,宫内节育器取出伴有嵌顿、断裂、变形、异位或绝经期1年以上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医疗费,刷卡后由个人垫付现金,然后持收据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社会保险管理所报销。
第二十五条 生育保险的就诊、转诊、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等,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符合上述规定的,凭男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配偶无工作单位证明、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有效凭据,到男职工所属社会保险管理所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虚报、冒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的,由社保部门依法如数追回虚报、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保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由社保部门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擅自多收或减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
(二)无故延期拨付、擅自增加或减发、停发应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生育保险金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社保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将未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将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三)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华北油田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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