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关于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是怎样的?下面是详细的介绍,下面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五)生育津贴
1.生育津贴标准
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后再次怀孕终止妊娠的除外。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人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4计算。
(1)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
(3)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4)正常生育或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5)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
①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③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④自2016年1月1日(含)起,凡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参保职工,即可增加享受30天生育津贴,在申领生育津贴时,可不再提供《独生子女光荣奖励证》,2016年1月1日前生育的参保职工,其生育津贴申报材料及核定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⑤同时具备以上多种情况的,生育津贴累加计算。
2.生育津贴发放方式(1)津贴发放①社会化发放
属于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其依法享有的生育津贴,由原一次性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改为按月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确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产假期间的工资高于社保经办机构应付核定生育津贴的,应将差额部分按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
②单位发放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并由用人单位及时发放给本人。
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产假期间,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月发放工资,并将经办机构应付核定的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的工资进行对比,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工资的,应当将高出部分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
(2)申报条件
参保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生育保险登记,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截至参保人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参保单位为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补缴)的,具备生育津贴申领条件;连续缴费不足6个月的,可在缴费满6个月后申领生育津贴。
(3)申报时限
参保单位应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含),进行生育津贴申报。
(4)申报方式①网上申报
参保单位通过登录天津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生育津贴申报”栏目,进行生育津贴申报。申报时,网上填写《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津贴申报信息核对表》,经与职工本人确认无误后,加载电子公章和电子签名,上传相关信息,完成网上申报。参保单位负责下载打印纸质《核对表》,印鉴齐全,存档备查。
②现场申报
参保单位因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进行网上申报时,可到参保所属区县经办机构进行现场申报,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职工本人社保卡复印件;《核对表》(印鉴齐全);
异地就医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留存)、《出院记录》复印件(病案专用章)。
【拓展阅读】
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产前检查费,是生孩子之前每个月进行检查的费用。二是生育医疗费,主要是分娩时发生的费用。三是生育津贴,是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四是计划生育手术费(含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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